武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一、税收优惠
(一)所得税
1、对外商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资源型除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六年内由县财政全部返还.对外商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六年由县财政全部返还,后四年由县财政返还50%.
2、对外商投资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六年内由县财政全部返还。
3、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及旅游开发企业将获取的利润再投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
(二)土地使用税
在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十年内土地使用税由县财政全部返还.
(三)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三年内农林特产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全额缴纳后,由纳税地所属财政全额返还。
二、土地优惠
凡外商在万福工业园内投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35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优惠5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每亩1元:在开发区外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基准地价按实际征地价计算,免收县乡财政收取的建设规费.
三、规费优惠
1、凡外商投资上述企业免交水电增容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
2、凡在万福工业区内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其基建、生产、营业、办公等用电价格按每度0.4元收取,用水价格按同期价格的80%收取;在盘溪工业园.内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其用电按每度0.35元收取;在其它地方投资的企业用电、用水价格按同类同期电价、水价下浮10%.
3、凡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其兴建厂房免交建设、土管、环保、消防、劳动、公安、卫生、房管、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的各项规费。其中工程监理、质监费用原则上按成本收取,最高金领不超过1000元.
4、外商投资上述企业土地办证费按每平方米0.1-0.3元收取,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技监等其他证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