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一、税收优惠
工业:1、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缴纳所得税;第6—10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经营期10年以上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6—10年继续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生产年度起,1—3年内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给予50%的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4—5年继续给予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奖励;客商一次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生产年度起,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
旅游业:3、客商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20年以上,建设旅游景点、宾馆、度假村及从事景区餐饮业的企业,享受与工业第1条相同的所得税优惠。对从事旅游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年增值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农业:4、投资新办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加工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6—10年按50%给予奖励。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3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土地收费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其供地方式主要是行政划拨、土地出让两种。以行政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三项补偿费为每亩1500元;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每亩2000元;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1500元;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每亩1200元;星火工业园项目用地按市政府《关于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办理。
2、风景开发区旅游项目用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行政划拨价格为每亩2600元、出让价格为每亩5000—10000元;码头商业用地和旅游一条街商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40000元以上。
3、农业开发用地采取租赁方式提供,荒地租赁费每年每亩30—50元;耕地租赁费可低于当地耕地租赁费一般标准的20%。
三、规费减免优惠
投资生产性企业、旅游景点、宾馆、度假村建设企业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基建教育附加费、城市占道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预算编制费、环境监测费、道路破挖修复费。建设工程上级管理费按50%交纳。外来工业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经营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除注册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确需缴纳的行政费种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凡属有偿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四、其它优惠、配套措施
1、外来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可自主选择确定设计、施工队伍;
2、企业业主及家属可办理本县当地户口,其子女就业、上学、参军等可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一律不加收相关的借读费等各项费用;
3、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除税务部门外,其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县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影响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永修县委农工部办公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