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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为在新形势下抢抓德安·共青相向发展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产业政策

第一条投资方向

(一)鼓励投资产业

1、工业产业类:重点发展纺织服装(医用敷料)、电子、食品加工、五金、矿业经济(建材石料)等五大支柱产业及其上下游产品开发的工业项目。

2、农业产业类:农业产业化实体项目。

3、服务产业类:主要有旅游、商贸、物流、融资担保等项目。

(二)禁止投资产业

国家明令禁止和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二条投资方式

1、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

2、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三条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

(一)园区内的土地及工业项目用地,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二)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按每亩不低于5.6万元标准依法出让,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

(三)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建设,12个月内竣工投产。企业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型机械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二层;低层厂房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少于42%,容积率不低于1.0;多层厂房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少于35%,容积率不低于1.4。

(四)企业受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入园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由于投资方的自身原因,满两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无偿收回;

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园区企业转让原则

(一)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二)园区内的企业转让,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管委会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三)新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转让企业的所有权。在工业园管委会的协调和监督下,由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转让金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买方企业必须将转让金按转让合同的约定打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帐户,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理转让金的分配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必须在签定正式入园合同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6个月内竣工投产,12个月内完成投资总额。新企业建设厂房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和园区建设标准。

(五)企业签订转让合同后,必须在15日内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入园合同。

(六)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剩余年限。

(七)企业受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由县土地贮备中心收贮后,公开出让。

第三章税费政策

第五条落户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达到一定的税收规模,方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一)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前提条件:

1、落户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实行用地规模与税收挂钩的原则,即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下(含20亩),年税收达到8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20亩—30亩(含30亩),年税收达到1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30亩—40亩(含40亩),年税收达到18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40亩—50亩(含50亩),年税收达到2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50亩-60亩(含60亩),年税收达到27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60亩—70亩(含70亩),年税收达到31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70亩—80亩(含80亩),年税收达到35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80亩—90亩(含90亩),年税收达到39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90亩—100亩(含100亩),年税收达到4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年税收达到450万元以上。

2、落户工业园区外的生产型企业,年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

(二)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税率足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五周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周年减半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企业增值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率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县财政地方所得部分的80%,由县财政连续五周年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地方所得部分的20%由县财政连续三周年奖励给引资单位用于开展招商安商工作。

说明:矿山资源型采矿、选矿加工企业不享受税费奖励政策。

第六条新办生产型企业办证收费实行“免、降、补”政策:

1、实行投资项目涉政事务无偿代理制:(工商个体)私营企业团体会员费、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余土清扫费、建设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管理费、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基金、房产抵押交易手续费。

2、实行按现行标准下调的办证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100元/宗)、土地评估费(60元/亩)、土地测绘费(60元/亩)、房产测绘费(0.816元/m2)、房产评估费(2‰)、房产初始登记费(100元/次)、土地公证费(200元)、设备评估费(0.4‰)、施工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管理费(按标准的40%收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2‰)。

3、入园企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当年水价执行,用电价格按省发改委规定的当年电价执行。

第七条新办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商贸及物流类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年依率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第四章引资奖励

第八条企业创名牌奖励

在德安投资的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第九条引入项目奖励

凡为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落户本县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在职在岗本县财政供养人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入县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2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1亿元)、3‰(1亿元-10亿元)、4‰(1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

(二)引入境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6‰给予奖励;

(三)奖励年限: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增加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予奖励。

(四)计算方法:

1、合同约定时间为一年,引进项目在该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达到奖励标准的,则:

奖励金额为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

2、合同约定时间为两年以上,引进项目在第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达到奖励标准的,则:

第一年奖励金额为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

第二年奖励金额为两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再减去第一年奖励金额;

第三年奖励金额,依次类推。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发改委、监察、财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计、物价、统计、房管、建设、国土、商务部门共同验资认定,纳税额由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认定,并按有关程序批准。

第十条奖励兑现

在项目开工后的第二年年初召开的全县经济工作会上给予兑现奖励。

第五章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办证服务

新办企业从政策咨询、项目洽谈、合同签约、项目审批到证照办理,实行收费价格公示、“一站式”审批、“一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全面实施全程代理制,由引资单位全程代理服务,商务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凡申办证照材料齐全,县内审批手续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涉及省、市审批手续由政府职能部门派专人申报并负责跟踪审批。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

县政府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并尊重投资商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严格执行优化环境“八不准”规定,即:1、不准脱离行政服务中心“体外循环”搞审批,项目建设审批所有事项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2、不准对项目建设审批设卡或抬高门槛,对项目的审批服务要在已承诺的最短服务时限内尽快办结;若资料不全应一次性告知,原则上两次办妥;各部门之间不得互设前置条件,推诿扯皮,耽误审批时间。3、不准为了变相垄断、间接牟利,指定或暗示客商到本部门下属或挂靠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涉及项目审批前置的有关可研、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承办;对关涉项目审批的所有收费,应公开明示,接受监督。4、不准借行使审批权和检查之机向企业强行推销器材设备和物资、强拉广告赞助、强订报刊杂志、强求企业提供无偿或者廉价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务,更不得插手项目工程建设。5、不准擅自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强行检查。除税收、安全、环保、消防检查外,凡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先应征得园区负责人同意。经批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以帮助整改为主。不得事先不告知、事后故意刁难,动辄罚款、扣押、查封,擅自要求停工或拆除设备。确需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应报同级政府备案。6、不准在商务活动中“吃、拿、卡、要”,对客商欺讹诈、坑蒙拐掠;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提高社会诚信度。7、不准在司法、执法等过程中徇情偏袒、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客商合法权益;不得超诉讼标的查封企业资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对在德安投资的客商车辆,除涉及刑事案件嫌疑外,不得随意拦车扣车,违章只纠错、不罚款。8、不准轻诺寡信,对已出台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坚决兑现,不能拖着不办。因宏观政策和大环境变化,确实无法兑现的要向客商坦诚说明,争得理解,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招工服务

实行政府与企业联动,企业可自主招收培训员工,也可委托县就业局培训和免费招工,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解雇、辞退、处分员工。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

外来投资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含厂房及附属设施),可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和监督,并按政策规定办理环保、建管、质监、安检、消防等手续。

第十五条户籍、子女就学

企业投资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县城有固定住所(已购房)并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企业员工,可按规定自愿办理城镇户口,子女上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政治荣誉

凡在我县固定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超500万元的企业,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并对德安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德安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授予更高的政治荣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本县范围内的投资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2010年1月1日之前引进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企业享有的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外商来德安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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