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招商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
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人及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在工业、旅游、物流、市场、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的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二章企业财税优惠奖
第六条凡购地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款);
2、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3、前五年的年税收贡献率不低于3万元/亩;
自投产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发展生产,第4—5年5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凡租赁厂房年纳税达30万元且不低于7万元/千平方米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企业更名、转让、更换法人代表不计入新办企业。
第八条非金属矿产资源废料再利用企业、尾矿开采和处理企业、新型环保处理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和大型市场项目,参照工业企业执行。
第三章土地供应及优惠奖
第十条投资项目用地均实行公开出让。工业园内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4万元/亩。
第十一条进园企业享受“六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通、通天然气、通电视至企业用地红线外规划地点,按照工业园规划进行用地平整)。
第十二条对工业企业实行土地利用率奖或税收贡献率奖。
投资企业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计划并正式投产后,如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0万元/亩的按照1万元/亩一次性奖还、超过200万元/亩的按照2万元/亩一次性奖还;
如投产后一周年的税收贡献率达到5万元/亩的按照1万元/亩一次性奖还、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按照2万元/亩一次性奖还。
两种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具体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和优惠标准,经县物价局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对于园区内工业项目、农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总部项目,自企业设立时起3年内,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 贡献和创新奖励
第十五条在本县投资的非工业项目,完成合同约定正式投产后,年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工业项目按照《决战工业200亿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或牵头制定颁布行业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牵头制定颁布行业省级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五星级宾馆评定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四星级宾馆评定授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对总部在本县的企业成功上市,一年后一次性给予上市公司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招商引资有功奖励
第十八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应剔除房地产投资部分)和资源型项目的有功人员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1‰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2万元;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市场物流项目的有功人员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2‰奖励。
第十九条对招商项目有功人员的奖励在项目按期完成合同约定、正式投产或竣工验收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招商项目有功人员属引进县外投资者来星子投资的自然人。项目的投资人不得认定为本项目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通过项目用地公开拍卖出让后确认的投资项目不认定招商项目有功人员(工业项目除外)。
招商项目有功人员原则上由投资人认定。在遇到争议时,须由签约当年的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商务局局长和平台负责人一致确认方可认定,否则招商项目有功人员空缺。
第七章其他优惠
第二十一条新办企业在办理证照手续时,每个证照工本费不超过30元。
第二十二条外商(含外地来星子务工人员子女)可凭县商务局证明,在县属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颁发“绿卡”。对投资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外商,将授予“星子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奖励兑现程序:每年2月底前由企业或招商项目有功人员向县商务局书面申请,再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参加,共同审查核准,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在每年的一季度末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不能享受优惠和奖励的项目有:
1、非招商引资项目;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3、通过其他形式约定享受了优惠或奖励的项目(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签订正式合同的企业,其优惠条款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星子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