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及资金投入我县经济建设,促进都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并登记纳税的所有投资人及其兴办的工业、农副产业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
第二章用地
第三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80万元以上的,均可在工业园区购地建厂。
第四条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最低出让价标准执行,现行挂牌价每亩4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首付出让金最低不能少于每亩2万元,余额应在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五条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计确认,下同)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用地,收益财政每亩奖励1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受益财政每亩奖励2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受益财政每亩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受益财政每亩奖励4万元。
第六条对以上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七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下水道、通(宽带)、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
第三章税收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工业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旅游开发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六年内按年度计算,由县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旅游开发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超过部分除享受前六年奖励外,后四年还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第九条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前六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政策,之后长期享受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
第十条工业园区购地建厂的工业企业,从竣工投产之日起,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在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就业人员100名以上的,对企业缴纳增值税,三年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在工业园区外购地建厂的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缴纳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在工业园区外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厂房出租所产生的税收,五年内有收益财政部分按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厂房出租所产生的税收,十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收费
第十三条凡客商投资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和旅游开发企业,水、电安装仅收取材料费和工本费。
第十四条在工业园区投资创办的企业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收取,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第十五条凡客商投资工业园区企业,办理证照一律只收取工本费,行政规费(除企业登记注册费、年检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十六条凡涉及园区企业的可研编制、各类评估、规划勘测、检测、监理等中介费一律按成本价收取。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客商“以商招商”。对客商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工业项目建成后,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八一次性给予奖励;一年内竣工投产,切在本县生产经营所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15%。
第十八条对客商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建成后,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建成后,同时引资人可申请安排一名(一次性)符合招工条件的员工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对客商介绍引进工业项目在园区租赁厂房,一年内在本县生产经营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且月平均安排就业人员100名以上的,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园区外租赁厂房,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条入园企业在我县年纳税800万元以上的,且地方所得达到25%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可申请安排一名(一次性)符合招工条件的员工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第六章服务
第二十一条客商投资本县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注册登记等手续由县招商服务局全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客商投资企业落户后,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直单位、一套专班人马、一条龙服务”挂点帮扶。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点帮扶。
第二十三条在工业园投资和在园区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县招商服务局和县公安局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持绿卡者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交警、交通、公路部门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二十四条客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员工子女的户籍管理、入学、就业等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优惠。对高科技项目和驰名商标产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十六条此前的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