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4
一、税收政策
1、外资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由县财政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财政50%奖励给企业。
2、对工业园区内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县政府确认的享受工业园区优惠办法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内由县财政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3、凡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本条款优惠),出口额达到当年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奖励期满后,按最后一年奖励标准,延长奖励3—5年。
4、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农贸大市场、商贸大市场,5年内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50%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5、被省以上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每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额度,3年内全部用于扶持奖励企业,第4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50%,第7年至第10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30%。
6、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先缴纳后奖励的形式,经企业申请,由受益方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以奖励兑现。
二、土地政策
7、外商兼并本县工业企业,免收土地登记费、房屋产权过户费。
8、凡在工业园区内落户的工业项目,或经县政府确认享受工业园区优惠办法的项目,享受土地优惠价出让。出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以内的,提供10——40亩土地,2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10亩土地。
9、投资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以承包、租赁农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承包期为30年;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延长至50年;承包土地给予优惠出租。
三、水电政策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县工业园区内或县政府确认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其用电0
.64元∕千瓦时计价。工业园区水价:工业用水0.97元∕立方米,生活用水0.8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水1.08元∕立方米。属自行取水的,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四、规费政策
11、新办企业只缴纳办理证照的工本费和注册登记费,验资费减半收取。
12、新办生产性企业和农、林、牧、渔项目,免缴用电、用水增容费,免缴一年排污费。其它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工业园区新办工业企业,除缴纳省级以上行政性规费外,实行“零规费”政策。
五、其他政策
13、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企一议”,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14、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验资等业务,由县办证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如无特殊情况,在受理后10日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和转报手续,并继续做好转报后的服务工作。
15、对所有投资彭泽的外商,均颁发“绿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的工业企业或其它大型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对投资规模大、贡献大的外商,聘为彭泽县人民政府经济顾问。
16、外商的子女可凭县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在县内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